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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员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2004-03-29 10:40:19

  为不断提高我国各级游泳教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各级游泳教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方的积极性,保证游泳教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高质量地进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决定在一些培训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地方设立“中国游泳协会游泳教员培训中心”。现将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申报资格:
    凡服从中国游协领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泳中心)制定的各项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解放军所属院校、体育院校、单项体协等均可申报设立“中国游泳协会游泳教员培训中心”。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必须具备良好的教学培训条件(包括食宿)和固定的培训地点;
  二、至少2人获得中国游协颁发的高级考官证书;
  三、至少3个具有丰富的游泳教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人员(如教授、副教授、国家级、高级游泳教练等)。
  四、授课人员必须是获得中国游协颁发的高级考官证书和具有高级职称者。
  五、每年具备举办2次培训班,每次时间不少于4天,每年培训学员不少于100人。
    六、同意中国游协选派代表指导每期培训工作,并承担其往返旅差费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等。

    第三条:申报手续:
    一、由成立培训中心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报游泳中心审核。
  二、交纳申报费1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批准:
    经游泳中心对申报单位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游泳中心将派专人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经申报单位与中国游协签定协议后,游泳中心将授予申报单位为“中国游泳协会游泳教员培训中心”称号,培训中心牌匾由授予单位按照60厘米长,40厘米宽制作。

  第五条:中心审核登记:
    一、每年一月游泳中心将对授予称号单位进行重新登记;
    二、重新登记费300元;
    三、只有重新登记后的单位,方可继续享有“中国游泳协会游泳教员培训中心”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培训中心权利:
    一、享有举办中国游协游泳高级教员和高级考官培训班的权利;
    二、享有优先参加由协会(游泳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培训中心职责:
  一、每年一月份必须将本年度举办的高级教员和高级考官培训班的详细工作计划报至游泳中心,待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每期培训班结束之后,必须在30天之内将培训班总结、授予证书人员的详细情况按游泳中心要求,以书面形式或软盘形式向游泳中心报告。
    三、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必须按中国游协统一下发的教材进行教学。
    四、培训中心所颁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中国游协监制的各级游泳教员证书。
    五、培训中心必须严格遵守与中国游泳协会签定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如发现培训中心不能按照游泳中心和中国游协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游泳中心有权撤消其培训中心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