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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2004-03-29 10:42:38

    为加强我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竞赛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比赛质量,不断推动项目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泳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全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简称各单项)的竞赛管理工作。具体由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单项竞赛活动或承办的国际游联所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未涉及到的国内竞赛管理内容,并对地方举办的各单项竞赛活动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由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单项竞赛活动,除按总局制定的各有关规定执行外,未涉及内容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竞赛审批

一、申办单位在向协会提出申请举办各单项赛事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提供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出据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函。
(二)提供简要的场馆、住宿、交通、气候状况等基本条件内容。
(三)在每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的各相应赛事申请。
(四)申办国际游联所属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比赛应按照国际游联制定的有关申办条件与办法办理。
二、对第一次申请举办全国性各单项赛事的单位,协会可派人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经协会报经总局批准后,申办单位须与协会签订相应比赛协议书(协议书另定)。

第五条  组织竞赛的基本条件

一、承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国内高水平比赛,所使用场地器材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最新游泳竞赛规则要求。
二、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赛事和国内高水平游泳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电动计时记分设备。
三、承办高水平国内比赛,每个房间的住宿安排:运动员房间不能超过4人;教练员房间不能超过3人,最好2人。
四、若比赛场地与驻地距离步行时间超过10分钟时,承办单位应提供往返交通车辆。

第六条  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基本要求

(一)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协会是唯一的主办单位。
(二)协会各职能部门是负责各单项赛事的竞赛工作机构,并对所制订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规定、规程等拥有解释权。
(三)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规程由协会负责制订和公布;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规程可由承办单位制订,报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以文件形式下发。
(四)承办单位在成立比赛组委会时,如需安排总局、协会有关人员和下发有关赛事的补充通知时,应在正式公布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协会意见,并得到最终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参赛者必须自费办理参赛保险业务。承办单位也可为参赛者额外办理相应的保险业务。
(六)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获得承办比赛权利的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放弃举办赛事的要求。否则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若承办单位需要更改比赛时间和地点时,应在赛事开始前90天,经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协会批准。
(八)承办单位须做好赛场和驻地的安全保障工作。比赛期间,赛场须配备急救设备和若干名专业医务人员,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九)比赛期间,依据规程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大会组委会统一管理。
(十)比赛期间,原则上组委会不安排各有关人员的参观游览活动。若需安排参观游览活动时,应交由具备国家指定资格的单位以自费的方式进行。

二、技术要求

(一)承办单位在赛前应组织召开组委会,并协助协会选派的工作人员开好各种技术会议。
(二)组委会有责任解决参赛队提出的合理要求,确保比赛按照有关规定顺利进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赛前不得不对原定的赛会有关安排做出更改时,组委会应在组委会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向各队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参赛队伍。
(四)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协会颁发的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有关规定、各单项最新竞赛规则等要求,搞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协会做好各单项竞赛的组织工作。
(五)承办单位须按要求,使用计算机详细准确记录各单项比赛成绩,并在比赛全部结束后6小时内将记录成绩数据软盘送交协会指定人员。
(六)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比赛的成绩册、秩序册各5份及赛会总结上报协会。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办理要求

(一)协会是负责国际级、国家级健将审核手续的单位。
(二)只有在协会认可的国际和国内高水平比赛中达到国际级、国家级健将标准时,运动员才可通过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协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三)申请办理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供成绩证明或注明比赛的名称,以便办理时予以核实。
(四)运动员申请前12个月内的有效成绩为办理国际和国家级健将的正式成绩。
(五)办理国际和国家级运动健将等级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1日以前和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竞赛经费

一、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总局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规定。
二、按照各单项赛事的类别,实行由国家拨款、适当补
贴,社会赞助和承办单位筹款等形式举办比赛。
三、凡由国家拨款或补贴的各单项赛事,须在全部比赛结束后3天内将下拨经费使用决算表报协会备案。
四、凡由国家拨款举办的各单项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按有关文件精神,支付符合参赛条件的相关人员的住宿费用。
五、承办比赛的单位应按要求,在比赛结束前支付指定裁判员、仲裁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旅差费用,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他们工作酬金。

第八条  竞赛经营与开发

一、凡由协会主办的全国各单项比赛的广告经营与开发、电视转播权利属协会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二、承办单位在获准享有上述“第八条第一款”权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独自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
三、承办单位应将赛事的广告经营方案在开展业务活动前报协会备案。
四、承办单位若放弃或向第三方转让已享有的上述权利时,须在比赛开始前90天,以书面形式报协会批准。
五、在境内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协会享有比赛场地最佳位置的4块广告牌。
六、其他未涉及到的内容,由协会与承办单位,或与赞助单位共同协商约定。

第九条  对各有关人员的管理与要求

一、协会工作人员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二)在赛区工作时,应加强同承办单位协调与合作,提高办事效率。
(三)要广泛听取运动队和参赛运动员的意见。有责任做好推动项目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
(四)严禁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五)严禁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礼金、礼品等。
(六)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亲朋好友到赛区。
(七)不得借工作之便,要求承办单位安排各种参观游览活动,借机游山玩水。
(八)比赛进行过程中,不得无故不到赛场。
(九)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自始至终地紧紧依靠当地的政府,及时准确的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件发展与处理过程。突发事件处理完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十)抵达赛区驻地后,应以最快方式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驻地名称告知协会。

二、参赛队

(一)在举行竞技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时,无论参赛队以何种名义报名参加,其名称前必须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并在报名前报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在举行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活动时,参赛队可以任何形式报名参加。
(三)各队在报名参赛时必须选派1名负责承担和处理该队比赛期间各种事务的领队。
(四)各队在参加各单项竞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大会组委会制定的一切有关规定。
(五)报名参赛时应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办理,不得弄虚作假。报名时,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种报名错误,责任自负,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竞赛规程予以处罚。
(六)各参赛队如对裁判的判罚提出抗议,应依据下列办法提出:
1、由参赛队领队首先向总裁判长进行询问。
2、如不服从判决,参赛队领队应在该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之内,以书面形式连同500元人民币押金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
3、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做出最终判罚。仲裁委员会的判罚不得更改。
4、若抗议被驳回,押金不退还,反之退回押金。
(七)严禁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兼任比赛过程中的裁判工作。
(八)严禁在赛场内吸烟。违反者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九)参赛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管理治安条例和承办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罢赛。

三、领队

(一)领队是比赛期间负责向组委会反映意见的人员,并负责处理队内与赛会各工作机构的各项事宜。
(二)领队要及时向大会反映队内发生的不良问题,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做出的一切决定和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组织本队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
(三)协助组委会做好本队的各项工作。带领全队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切规定。
(四)协助教练员及时办理运动员成绩证明。

四、运动员

(一)必须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竞技体育范围比赛的运动员每年必须在协会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未进行注册和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注册与确认办法另行通知)。
(三)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所有反兴奋剂规定,自觉抵制兴奋剂的侵蚀,并有责任举报使用兴奋剂的各种行为。
(四)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和规则参加比赛。比赛期间要做到尊重领导、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教练。
(五)获奖运动员必须亲自参加颁奖仪式,不得由他人带领,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参加比赛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确认自己的参赛身份。

五、教练员

(一)必须认真遵守《教练员守则》。
(二)当好运动员政治思想工作的辅导员,训练竞赛的指挥员,遵守纪律的宣传员。
(三)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家颁布的所有反兴奋剂规定。严禁帮助、唆使、诱导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四)在临场指挥比赛过程中,要注意控制自己和运动员的情绪,不以错误的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闹事。
(五)有责任做好运动员比赛过程中的技术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搞好与其他教练员的技、战术交流工作。

六、裁判员

(一)协会依据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和各单项赛事的裁判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
(二)凡由协会主办的各单项竞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协会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三)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时到比赛大会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时,应提前15天向所属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请假申请。
(四)必须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和理解规程,认真学习和贯彻协会制定的最新规则、裁判法及其他有关制度、条例等。
(五)严禁执行公务前饮酒和担任裁判时吸烟。应按照有关要求,各负其责。
(六)总(副)裁判长应在赛前对参加工作的所有裁判员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业务培训,并在全部比赛结束后对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做出总结,同时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协会。
(七)在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总(副)裁判长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八)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协会人员审查参赛运动员的资格。

七、仲裁人员

(一)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全国各单项比赛的仲裁人员由协会负责指派。仲裁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出现偶数。

八、科研人员

(一)各队科研人员应在领队领导下搞好本队的科研工作。
(二)科研人员严禁向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
(三)由协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应按照统一的科研计划进行工作,并在科研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科研报告上交协会主管部门。
(四)由协会组织的比赛调研工作,科研人员应按协会的要求做好各项调研与工作总结,调研成果属协会所有。

第十条 反兴奋剂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原国家体委体办字〔1995〕68号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文件要求,在比赛期间为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条件。

(二)凡列入国家兴奋剂检测计划的比赛中,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和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其他性质的比赛,如需进行兴奋剂检测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协会与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必须保证兴奋剂检测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在比赛期间,若兴奋剂检测人员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地予以解决。

(四)若驻地与赛场距离较远时,承办单位应为兴奋剂检查人员提供专门的车辆。

第十一条  处罚

(一)在比赛期间,参赛单位各类人员若违反国家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时,除按各相应的条款予以处罚外,协会(含协会)还将保留给予其他相应处罚的权利。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协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不服从指挥,破坏赛场秩序者。
2、不服从裁判判决,侮辱打骂裁判者。
3、比赛期间发生打架斗殴者。
4、在颁奖仪式过程中,出现本人拒绝领奖、非本人领奖、故意仍掷奖牌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5、报名过程中不按规定报名或弄虚作假者。
6、使用违禁药物的各种行为。
7、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达10分钟或罢赛者。
8、其他不良行为。

(三)处罚内容:
1、口头警告。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全国通报批评。
4、取消个人该场比赛资格。
5、取消单位或个人本次比赛所有成绩与名次。
6、停止单位或个人参加全国比赛半年至终身。
7、予以相应的罚款处罚。

(四)凡国家队成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时,还将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五)裁判员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将给予警告、停止当场或本次比赛裁判工作(费用全部自理)、停止裁判工作一年至终身、取消称号等处罚。
1、故意错判、漏判,执法不严。
2、不服从总裁判工作安排。
3、重大的工作失误,造成比赛中断。
4、未经批准,赛前迟到、提前离会、绕道抵达赛区。
5、执行裁判工作前酗酒。
6、收受贿赂。

第十二条  在组织与举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应遵守与执行的总局和协会的有关文件:

一、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2000年3月16日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四、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0〕092号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国家体育总局体游字〔2000〕304号关于下发《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协会和协会制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注册资格的文件。
七、国家体育总局协会审定最新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八、国际游泳联合会最新颁布的技术手册。
九、其他相关的国家与协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