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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申报评审办法
2004-03-29 10:35:46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加强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建设,促进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真正成为普及群众体育运动和培养游泳后备人才的战略基地,依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实行先申请,后创建、申报、评审的办法,申报名额不受限制。

  二、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每4年为一个申报评审周期。

  三、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申报评审条件:

  (一)游泳之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区;
    2、政府把创建全国“游泳之乡”作为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经费投入;
  3、政府重视全国“游泳之乡”的创建工作,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使游泳运动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优势体育项目;
  4、符合《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审标准》中有关“游泳之乡”的评审标准。

  (二)先进游泳池馆:
  1、具备水加温系统、无水加温系统和水处理设备的室内外游泳池场馆;
  2、在对外开放方面保证一定的时间并取得相应的社会效益;
  3、在培养游泳后备人才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
  4、符合《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审标准》中有关“先进游泳池馆”的标准。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时间:第六批(1997-2000年度)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的申请工作于2000年内进行,至年底结束;第七批(2001-2004年度)申请工作于2004年上半年进行,年底结束;以后各批均以4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

  (二)报送材料时间:
  1、凡创建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的单位均要在上述申请时间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创建工作计划;
  2、凡符合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审标准的单位均可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每批的评审年度(4年)结束前3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由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五、报送申报材料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创建工作计划;
  (三)根据评审标准做出的自查评估报告及资料索引;
  (四)创建工作总结。

  六、各申报单位需要准备如下档案材料备查:

  (一)游泳之乡:
  1、每年组织的各类游泳比赛名称、时间、参加人数;
  2、每年游泳业余锻炼等级标准达标情况(以申领证章、证书为准);
  3、每年向上一级游泳队、校输送人才情况;
  4、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协和省市组织的游泳活动情况;
  5、经费投入情况;
  6、游泳场地设施建设情况。

  (二)先进游泳池馆:
  1、每年组织的各项游泳活动的情况(包括各类比赛、群体活动及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情况);
  2、每年组织游泳业余锻炼标准达标活动情况,达标人数等;
  3、游泳池馆所在体校每年向上一级游泳队、校输送人才情况;
  4、经费投入与创收情况。

  七、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根据申报和审核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命名表彰。

  八、经检查验收被评为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命名,并给予以下奖励:

  (一)召开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命名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并利用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二)颁发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荣誉牌匾;

  (三)组织形式多样的旨在促进游泳运动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各种有益活动;

  (四) 对在全国“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评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本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的有关评选条件及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