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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水球竞赛规程
2013-03-08 10:28:00 中国游泳协会

  一、竞赛项目

  男子水球、女子水球

  二、运动员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及《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同时,各参赛运动队中至少有9人代表该队参加过2012年的全国冠军赛和锦标赛。因执行国家队集训、比赛任务,或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出国训练、比赛和执行公务,无法参加2012年的全国冠军赛或锦标赛的运动员不受此条限制。

  三、参加办法

  (一)各队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只限预赛),运动员13名。

  (二)获得预赛前六名的队伍将参加全运会决赛。若东道主辽宁队不在前六名之列,则预赛前五名和辽宁队将参加全运会决赛。若预赛中辽宁队的名次位于前6名之内,则第7至第12名队伍的成绩为参加全运会的最终成绩。若预赛中辽宁队的名次在前6名之外,则排名第6名之后(含第6名)至辽宁队之前各队的名次向后顺延1名,为全运会最终成绩;排名辽宁队之后各队成绩为全运会最终成绩。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预赛和决赛均采用单循环制。

  (三)记分办法

  每场比赛均须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后打平将进行5米罚球决定胜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若两队积分相等,则两队之间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

  如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等,则积分相等队伍通过5米罚球决定名次,罚球顺序由抽签决定。一旦积分相等的队减少到两个,则该两队之间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各二套。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各队可报15名运动员,赛前技术会议确定13名参赛运动员名单,此13名运动员须在15名运动员的大名单中选择。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注明运动员出生年月日、帽号和注册证号)于赛前3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请各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

  (二)决赛:各队可报15名运动员,赛前技术会议确定13名参赛运动员名单,此13名运动员须在15名运动员的大名单中选择。报到按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八、仲裁委员会

  预赛仲裁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仲裁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